而能否融资,取决于有没有抵押品。
目前,疫情反复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些小微企业的生存,要赶快安排解决方案。经匡算,这一基建就需要5 万亿元以上的投资。
比如,中国有几十个数百万人口规模以上城市,有十几个千万级人口规模以上城市,要赶快制定高水平的规划,把天文数字的钱用到中心区的地铁项目上,用到周边的轻轨建设项目上,把地铁和轻轨建成网络密度足够、四通八达的公交基础支撑条件。但如看到整个国民经济规模还在增长,应在地方层面 上更积极考虑用这种专项债机制从人均资本和人均GDP的跨国比较看,中国经济仍有提升生产率的余地和潜力。这一转变改变了很多人对中国经济前景的看法,他们大概相信其对中国的影响非同小可,中国将不得不偏离成功的发展路线。认为美国的遏制政策会迫使中国重回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过于天真了。
改革的内容之一是,中国需向私人资本开放更多领域。从东亚经济中应当吸取的教训在于,因政治压力政府不得不将资源分配到生产率更低的地区以缩小差距,或出于同样的原因在政策上鼓励资本在那些对生产率并无太多贡献的领域过度投资(例如房地产),威胁了生产率的增长。规定纳税人需每月/每季填报商业活动报告。
从2013年其发起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15项计划(其中第一项行动计划就是解决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挑战问题)开始,先后发布了多项研究报告、政策简报,2019年提出三份提案,勾画出支柱一、支柱二蓝图。另外,在平台经济与数据互联方面,澳大利亚通过三种渠道获取自然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即要求平台运营商上报平台上销售者的收入等相关数据。最后,经OECD税收论坛成员国讨论后,OECD提出三条建议:建立一套可能的行为准则。纳税人应将自用部分与平台经济服务部分费用清晰划分,仅对平台经济相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对共享资产类平台,规定经营共享资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需申请ABN注册GST,并就其资产共享中的经营活动收入申报GST,纳税人需保留平台开具的收入证明和税前扣除的支出发票。(二)税收征管方面 1.OECD针对税收征管的研究和建议 2019年3月,OECD发布过一份报告《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平台销售者的有效税收》,对未来如何完善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全国工商联基础设施商会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2年第4期 进入专题: 平台经济 税收政策 。目前双支柱方案已获包容性框架中130个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GLOBE提案)提出了四个规则,即计入所得规则、转换规则、对外支付款项征税不足规则、应予征税规则(具体内容参见子课题稿)。目前,法国、英国、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国已单边实行数字服务税,欧盟也曾出台数字服务税临时方案,其中均采用了按虚拟常设机构征税的理念,只是在征税业务范围和征税对象收入门槛上不同。
3.美国相关实践 美国税务局(IRS)鼓励参与平台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清晰了解其纳税义务,并通过官网宣传、持续提醒等方式协助纳税人了解。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平台对通过其参与商品和服务提供个人的个税代扣代缴和预缴义务。支柱二旨在减少跨国公司利用实行低税率优惠的税收管辖区展开的税收竞争。在信息收集方面,美国规定,某个平台上年交易额和交易数量超过一定门槛值时,平台运营商有填报1099-K表格交给IRS的责任。
通过雇主、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收集信息。随着数字技术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开展交易的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这对国家现有税收体系带来了挑战。
一些交易活动可能全新或未曾纳入征税范围。OECD、欧盟和几个主要国家,从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值得借鉴。
2.澳大利亚的实践 澳大利亚针对几种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活动税收征管分别出台了一些规定。代扣代缴方面,例如意大利税务局要求参与线上支付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个税等。例如,共享乘车类活动,规定司机需在提供第一单载客服务前注册GST,注册成GST纳税人后,将澳大利亚商业代码(ABN)提供给第三方平台,由其代司机开具税务发票。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税收政策方面 这里着重介绍下OECD的数字税制工作进展对共享资产类平台,规定经营共享资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需申请ABN注册GST,并就其资产共享中的经营活动收入申报GST,纳税人需保留平台开具的收入证明和税前扣除的支出发票。OECD、欧盟和几个主要国家,从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值得借鉴。
在所有数据互联行动中,澳大利亚税务局与数据提供者合作确保仅将与税收具有相关性的信息披露给税务局。纳税人需保存平台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课税依据资料。
通过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及国际税收协定合作伙伴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报告指出,平台经济的以下特征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纳税人对其作为平台销售者的纳税义务可能并不够清楚。
随着数字技术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开展交易的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各种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这对国家现有税收体系带来了挑战。其中税法普及宣传方面,可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宣传,可由税务机关直接参与(如澳大利亚税务局会通知共享司机注册为GST纳税人),可通过媒体推广,可与各种贸易机构或行业组织合作。
简化立法方面,例如英国对特定交易的收入直接规定免征额。新实际联系规则指当一个企业与市场国有持续且重大联系时,市场国对该企业有征税权,而不考虑其是否在市场国有实际场所。支柱二旨在减少跨国公司利用实行低税率优惠的税收管辖区展开的税收竞争。3.美国相关实践 美国税务局(IRS)鼓励参与平台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清晰了解其纳税义务,并通过官网宣传、持续提醒等方式协助纳税人了解。
对于整租或分租房产类共享平台,澳大利亚规定,不考虑注册平台的用户身份,房产所有人均需将租金收入纳入所得税申报。如果虚拟常设机构原则在国内适用起来过于复杂,则可能需要考虑更简易的方式,如转移支付方式等。
最终方案的具体细节仍有待公布,法律文本仍有待撰写,预计其要最终生效还需要一些法律程序。对完善我国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的启示 对于仍在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未来一方面需要像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的挑战一样,逐步完善对其相关的税收治理,将其视为一种新业态,针对不同类型平台经济中的税收治理问题,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治理框架。
继续关注不合规的证据收集。目前,法国、英国、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国已单边实行数字服务税,欧盟也曾出台数字服务税临时方案,其中均采用了按虚拟常设机构征税的理念,只是在征税业务范围和征税对象收入门槛上不同。
(二)税收征管方面 1.OECD针对税收征管的研究和建议 2019年3月,OECD发布过一份报告《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对平台销售者的有效税收》,对未来如何完善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一些建议。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税收政策方面 这里着重介绍下OECD的数字税制工作进展。另一方面,对于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仍需要持有包容审慎的管理态度,在完善其税收治理的同时,使其税负适度、能继续保有成长动力,以及协助税务部门完善对平台参与方的税收治理的积极性。代扣代缴方面,例如意大利税务局要求参与线上支付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个税等。
经平台取得的收入可能是零散的。规定纳税人需每月/每季填报商业活动报告。
目前双支柱方案已获包容性框架中130个国家和地区的支持。统一方法则提出将利润划分为三类,金额A为根据新征税权而分配给市场国的剩余利润,金额B为通过市场营销和分销等常规活动取得的固定回报,金额C为超出或不属于金额B规定范围的活动所创造的额外利润。
在税务申报和合规方面,IRS提醒纳税人,其通过平台获得的全部收入,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形式,都需要就取得的收入总额向IRS申报纳税。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平台对通过其参与商品和服务提供个人的个税代扣代缴和预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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